馬英九出席釣魚島學術研討會,與在場來賓握手致意。 圖片來源:臺灣“中央社”
  【環球網綜合報道】綜合臺灣媒體報道,馬英九17日赴臺灣“中央研究院”出席“多元視野下的釣魚台問題新論”國際學術研討會,以“歷史四大階段”說明釣魚島列嶼爭議的發展過程。馬英九指出,日本並未擁有“釣魚島主權”,只在1972年由美國手中取得“行政權”。
  馬英九表示,17日是《馬關條約》簽訂119周年,同時,甲午戰爭發生迄今亦屆滿兩個甲子,這段期間,釣魚島列嶼爭議不但未隨時間推移而消失,反而成為區域和平的重大威脅,希望在座的專家學者能以理性態度及多元視野提出創新見解,以尋求解決方案。
  馬英九特別以“歷史四大階段”向與會人士說明釣魚島列嶼爭議之發展過程。
  首先,第一階段為1895年之前,此一階段系欲探究釣魚島列嶼是否為“無主之地”。根據文獻記載,該列嶼於明洪武5年即被髮現與命名。其後,明朝兵部尚書胡宗憲所編纂之《籌海圖說》亦明確記載釣魚島列嶼系中國抵抗倭寇入侵的海防系統,惟至清康熙22年方將該列嶼正式納入版圖,隸屬於福建省之下的臺灣府,並於嘉慶17年起劃歸為臺灣府噶瑪蘭廳管轄,包括《臺海使槎錄》及《全台圖說》等文獻均證實當時清廷對釣魚島列嶼已進行有效統治,因此,該列嶼雖為“無人之島”,但非“無主之地”。
  馬英九說,日本自明治維新後,即有意開發釣魚島列嶼,並於1885年起派員赴該列嶼勘查,研議是否設立“國碑”。其後,由於清廷在甲午戰爭中失敗,因此日本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於1895年1月14日透過“閣議”方式決定兼併釣魚島列嶼,惟此一決定並未正式發佈公告,與其1879年透過日本天皇飭令宣佈併吞琉球群島不同。
  馬英九強調,日本政府認為該國系依據國際法“先占”原則兼併釣魚島列嶼,但此一原則必須符合該島嶼為“無主之地”,始可生效,而該島嶼在1895年之前已為中國領土及臺灣屬島,因此,日本兼併該島嶼之行動可謂“自始無效”。
  其次,第二階段為日本於1895至1945年統治釣魚島列嶼期間,此一階段系欲探究日本政府統治該列嶼之依據為何?根據史料記載,日本是依據《馬關條約》第二條“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”而取得釣魚島列嶼的統治權。
  又,第三階段為1945年日本二次戰後投降至1972年期間,當時包括1943年《開羅宣言》及1945年《波茨坦公告》與《日本降伏文書》均明確載明:“日本竊自中國的領土,例如東北四省、臺灣、澎湖必須歸還中華民國”。此外,1952年當時的台方與日本簽訂的“中日和約”亦規定:“中日在1941年12月9日之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、專約及協議,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”,因此,《馬關條約》也隨之失效,而日本取得釣魚島列嶼之依據亦喪失,該列嶼應於1945年12月25日即歸還“中華民國”。
  至第四階段部分,則為1972年美日簽署“沖繩歸還條約”迄今。事實上,美國於第三階段即開始托管釣魚島列嶼,當時僅擁有該島嶼“行政權”,而非“主權”,且美國於1971年5月將該列嶼“行政權”交由日本一事亦正式照會台方,因此並不影響“中華民國”對於該列嶼“主權”,且美方亦強調“領土爭議應由雙方各自解決”。由此可知,美國不僅承認該列嶼存在爭議,亦認為其所交還的系“行政權”。  (原標題:馬:1895年之前釣魚島已為中國領土 日本無主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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